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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應注意申報期間規定,以免逾期申報
2024/11/0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11/04
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確認決議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期及主管機關核准日期,以利計算決清算期間與申報期間,並在規定申報期間內辦理決清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之決算期間所得額;並應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申報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為利營利事業瞭解,該局臚列決清算期間與申報期間說明如下表:
— |
決清算期間 |
申報期間 |
決算 |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年度開始日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 |
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 |
清算 |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之次日至清算完結之日 |
清算完結之日起算30日內 |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6月29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112年7月14日收到主管機關發文日期為112年7月12日之核准解散文書,並於112年10月30日辦理清算完結,其決清算期間與申報期間圖釋如下: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經決議解散後,未依前揭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