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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可依生存期間自遺產總額扣除
2025/06/1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4/6/1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若在繼承日還沒繳納,屬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可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稅款所屬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因此,若被繼承人生前有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可分別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其稅款所屬期間(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地價稅為每年1月至12)之比例計算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於113331日死亡,遺有房屋及土地各1筆,其113年房屋稅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地價稅126,000元分別於1135月及同年11月開徵,所以繼承人申報A君遺產稅時,可計算自遺產總額扣除之應納未納房屋稅及地價稅金額分別為37,568元及31,327元。稅額計算如下: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留意被繼承人是否有死亡前依法應納未納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只要檢具相關證明,就可依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減少租稅負擔。

稅額計算如下表:

A君於課稅期間之生存天數

房屋稅:275(11271日至113331)

地價稅:91(11311日至同年331)

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50,000元×275/366=37,568

地價稅:126,000元×91/366=31,327

合計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地價稅=37,568+31,327=68,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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