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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重複申報扶養父母免稅額,國稅局如何認定?
2025/06/1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4/6/16

正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手足間可能為了誰可以申報扶養父母,又未經協調導致重複申報情事,衍生後續爭議,針對此類案件該如何認定?

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2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名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依4大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尊親屬免稅額之人:1順序,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第2順序,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第3順序,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第4順序,無法依前面3個順序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兄弟於同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皆申報扶養70歲母親,致有重複列報情形,甲君主張每月定期匯款1萬元孝親費與其母,並檢附假日陪伴母親出遊及生活照佐證;乙君則主張與其母長年同住,並出具母親書面意思表示乙君才是實際扶養人,最終該局依該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認定乙君得列報母親的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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