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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或其人員,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
2024/11/0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11/05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遇到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前來購買應稅貨物或勞務,並出示外交部核發之「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免稅卡係基於對等互惠原則,由我國與他國就派駐享有外交官待遇人員,雙方同意給予免稅待遇。為營造友善購物環境,提高免稅卡使用便利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給持有免稅卡之駐臺外交機構或其人員時,應以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例如銷售之應稅貨物定價為新臺幣(下同)1,050元,則應扣除內含營業稅50元,以1,000元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勾選零稅率,並於「買受人名稱」欄位載明「駐臺外交機構或其人員名稱」,且於「憑證備註」欄位載明免稅卡上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於該憑證上簽名。

該局特別提醒,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不適用給獎規定,該張發票不得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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